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的和諧秩序,推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粕韧ㄟ^注冊取得廣州華立科技職業(yè)學院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
第三條 學生對學院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依照本辦法履行學生申訴處理職責。
第五條 申訴委由學院領導、二級學院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院分管領導擔任。申訴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申訴委辦公室有權要求各二級學院、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程序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第六條 申訴委委員與申訴人、被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申訴學生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申訴委委員的回避由申訴委主任委員決定。
第七條 申訴委委員應當親自出席學生申訴處理會議,不得找他人代理。
第八條 申訴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閱讀文件和資料,向相關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及其工作人員調查取證。
(三)審查處分或處理決定,作出復查結論,提出處理意見。
(四)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門的復核工作。
第九條 申訴委應當遵循合法、適當、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有錯必改,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學院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條 申訴委的申訴處理程序由受理申訴、復查和作出處理意見三個環(huán)節(jié)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訴期限以內提出。
(二)以書面方式提出。
(三)有具體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申訴范圍。
第十二條 學生對學院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院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三條 從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限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四條 學生向申訴委提出申訴應采取書面形式,同時附上處分或處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請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書應由申訴人本人署真實姓名。
第十五條 申訴委接到申訴書后,應當立即進行復查,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訴未采取書面形式、超出申訴范圍、超過申訴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申訴書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補正并重新提交申訴書。
(三)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收到申訴處理意見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但在再申訴期限內,未能提供有可能影響原申訴處理意見新證據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申訴委收到申訴書,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以內受理并登記;認為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以內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復。受理審查期不計入申訴期限內。
第十七條 申訴委的復查采用書面審查原則,根據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及申訴請求,對原決定的原始材料進行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決定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二級學院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必要時也可以通知相關工作人員到會說明情況,或舉行公開復查。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作出申訴處理意見,應有申訴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由出席會議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 申訴委對申訴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復查結論:
(一)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正當、處分或處理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程序不正當、處分或處理不當的,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并由申訴委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意見要對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和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作出改變的,須由申訴委提交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處分決定生效日期的確定:
(一)學生對處分決定無異議或者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處分從學院處分之日起生效。
(二)學生對處分決定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訴,經學院申訴委復查維持原處分決定的且學生未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處分從學院處分之日起生效。
(三)經學院申訴委復查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學生對新的處分結果未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處分決定從學院重新研究決定新的處分之日起生效。
(四)學生對學院申訴委的結論向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以省教育廳的復查決定為準。省教育廳維持學院處分決定的,處分從學院的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開除學籍處分的執(zhí)行日期的確定:
(一)學生不申訴或者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則從申訴期滿后開始執(zhí)行。
(二)學生提出申訴的,則以最終裁定日期開始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意見由申訴委辦公室書面送達申訴人和原決定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申訴委的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次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可以向廣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申訴委不得收取申訴人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時間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7年10月起實施,原辦法同時廢止,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