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是教學工作的核心環(huán)節(jié)之一,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秩序,預防和處理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規(guī)范處理程序,并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考核方式與時間
第一條 成績考核包含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其中平時成績占比40%,期末成績占比60%,考核一般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形式。
第二條 平時成績考核包括考勤、課堂提問、完成作業(yè)、期中測驗、平時表現等。
第三條 期末成績考核,根據課程考核形式,考試方式則可采取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實操考試等;考查方式則包括口試、書面測驗、實操測驗、社會調研、撰寫論文等。
第四條 期末成績考核,考試課程一般由學院統(tǒng)一組織安排,考查課程由任課教師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自主確定,可隨堂進行。
第二章 考場規(guī)定
第五條 考場一律采用一人一桌編定座位的辦法,學生必須對號入座。在階梯課室考試時,應采用隔一位編定座位。
第六條 課程考試人數30人以下(含30人)配備一名監(jiān)考人員,30人以上90人以下(含90人)配備兩名監(jiān)考人員,90人以上的考場配備三名監(jiān)考人員。考生進入考場后必須保持安靜。
第七條 考生的試卷、草稿紙由監(jiān)考人員統(tǒng)一發(fā)放、考試結束后一并收回。
第八條 考生必須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編定的座位就座??荚囬_始后,遲到15分鐘者,不準進入考場,按缺考處理。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能交卷離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話或逗留。
第九條 考試開始后,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若中途離開,須交回試卷,不得再返回考場。因病需要暫時離場,須由機動監(jiān)考員陪同。
第十條 閉卷考試,除教師指定須攜帶的文具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學習資料、筆記本、作業(yè)、電子記事本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等進入考場,若有上述物品帶入考場的,應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條 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主考教師或監(jiān)考人員詢問。但如遇試題字跡模糊、缺頁、漏印等問題,可舉手向監(jiān)考教師詢問。
第十二條 全國性或地區(qū)性考試的考場管理規(guī)定按上級主管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考生進入規(guī)定的考場考生入座后,應將本人學生證(或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考生除因突發(fā)疾病經主考同意或交卷兩種情況可離開考場外,不得以其它理由離開考場(包括上廁所)。強行離開考場者,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十五條 考生領到試卷后,應先核對試卷上的課程名稱、課程代號與自己要考的課程名稱、課程代號是否一致,檢查有無缺頁、缺題和字跡不清等現象,如有上述情況,應在開考前30分鐘內舉手報告。凡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忌鹁砬氨仨毾仍谠嚲硪?guī)定的位置上準確、清楚地寫上本人準考證號(學號)、姓名、考場和考試專業(yè),不得在試卷上作任何標記。
第十六條 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的要求作答。答題卡用2B鉛筆填涂,試卷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或答題筆書寫(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作圖題)。
第十七條 考試結束鈴響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把試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然后有秩序地離開考場。試卷和草稿紙均不準帶走。
第十八條 考生應自覺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人員的正常工作。監(jiān)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fā)生的問題按規(guī)定作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jiān)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除主副考、巡考員、本考場監(jiān)考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三章 考試違紀與作弊
第二十條 學生不遵守考試紀侓,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不按考場規(guī)定位置就座,不聽從監(jiān)考人員調動;
(二)不攜帶或不出示規(guī)定的證件參加考試;
(三)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不聽從指揮將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四)開考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終止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五)未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互借文具;
(六)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旁窺、互打暗號或手勢;
(七)考試結束監(jiān)考人員收卷時仍不肯交卷;
(八)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內外高聲喧嘩,經監(jiān)考人員勸告后仍不聽的;
(九)讓他人代交試卷的;
(十)考試過程中未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
(十一)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后,考生不聽勸阻帶試卷(含答題卡、答題紙)離開考場的;
(十二)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案,或無理與監(jiān)考人員爭吵;
(十三)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標記信息的;
(十四)隨身攜帶通訊工具不上交監(jiān)考老師。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考前把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寫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三)考試中傳遞紙條或信息;
(四)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五)搶奪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六)考試中與他人交換試卷;
(七)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八)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第四章 違紀、作弊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凡考試違紀者,監(jiān)考人員一經發(fā)現,應當場給予警告并糾正;經警告無效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凡考試作弊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考試違紀、作弊處分見《考試違紀、作弊處分列表》。
第二十三條 考生的行為構成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的,應當立即收回試卷,終止該生的考試,在考場記錄表指定位置寫清作弊學生的姓名、學號及作弊情節(jié),收集作弊憑據,同時在該生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責令其簽名確認,再令其退出考場。
第二十四條 構成作弊行為的考生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在校期間累計作弊兩次者,按開除學籍處理。
第二十五條 考試違紀、作弊處分列表
序號 | 考場行為 | 違紀性質 | 處分類別 |
1 | 不按考場規(guī)定位置就座,不聽從監(jiān)考人員調動 | 考試違紀 | 警告 |
2 | 不攜帶或不出示規(guī)定的證件參加考試 | 考試違紀 | 警告 |
3 |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不聽從指揮將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 考試違紀 | 警告 |
4 | 開考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終止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 考試違紀 | 警告 |
5 | 未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互借文具 | 考試違紀 | 警告 |
6 | 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旁窺、互打暗號或手勢 | 考試違紀 | 嚴重警告 |
7 | 考試結束監(jiān)考人員收卷時仍不肯交卷 | 考試違紀 | 嚴重警告 |
8 | 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內外高聲喧嘩,經監(jiān)考人員勸告后仍不聽的 | 考試違紀 | 嚴重警告 |
9 | 讓他人代交試卷的 | 考試違紀 | 嚴重警告 |
10 | 考試過程中未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擅自進出考場 | 考試違紀 | 嚴重警告 |
11 | 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后,考生不聽勸阻帶試卷(含答題卡、答題紙)離場的 | 考試違紀 | 記過 |
12 | 考試期間撕毀試卷、答案,或無理與監(jiān)考人員爭吵 | 考試違紀 | 記過 |
13 |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標記信息的 | 考試違紀 | 記過 |
14 | 隨身攜帶通訊工具不上交監(jiān)考老師 | 考試違紀 | 記過 |
序號 | 考場行為 | 作弊性質 | 處分類別 |
1 | 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考前把與考試相關的內容寫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 考試作弊 | 記過 |
2 | 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 考試作弊 | 記過 |
3 | 考試中傳遞紙條或信息 | 考試作弊 | 記過 |
4 |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 考試作弊 | 留校察看 |
5 | 搶奪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 考試作弊 | 留校察看 |
6 | 考試中與他人交換試卷 | 考試作弊 | 留校察看 |
7 | 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 考試作弊 | 留校察看 |
8 | 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 考試作弊 | 開除學籍 |
第五章處分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處分的,記過以下(含記過)處分期限為6個月,處分到期后,處分可自動解除;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處分到期后,學生須填寫《廣州華立科技職業(yè)學院解除處分申請表》申請解除處分,經審批通過方可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由教務處負責解釋。